《民法典》第561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举例说明,你因为生意经营找张三借钱,你是借款人也是债务人,张三是出借人也是债权人。
你借到50万,月利率1%(也就是按1分息计算),借期两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按这样的条件,你每个月产生的利息是5000元。两年后,你要还他50万的本金和12万的利息。
第一年快过完的时候,你的资金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就想先把本金还了,利息到期再还。你该怎么做呢?
我们来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啥也不说,直接还给张三50万。
第二种方法,告诉张三,先把本金还上,利息到期再还。等张三同意后,再把50万转给他。
我们前面提到过《民法典》561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在这个场景中翻译过来就是:
如果你的钱不足以同时付清本金、利息和费用时,默认的清偿顺序是费用优先、利息其次、本金最后。
这里的费用指的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支出,比如张三打车找你去要钱,打车费就属于费用。
按照第一种方法,你还的50万,在没有费用的情况下,要首先清偿利息,此时刚满一年,利息是6万。按默认清偿顺序结算下来,你还有6万的本金要还。而这6万的本金是可以继续按照1%的月利率计算利息的,也就是接下来的1年内,每个月还会产生600元的利息,等到还款期限届满,你需要还6万的本金以及7200元的利息。
按照第二种方法,你已经明确告知了张三先还本金,张三也同意了,这种情况下,你的50万就会全部用来清偿本金。结算后,只剩下6万的利息未还。而你和张三之间并没有关于将利息计入本金再计息的约定(即“复利”),所以,这剩下的6万元将不会再产生任何利息,到期还上即可。
可见,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还的金额要少,至于会少多少,则要根据金额、时长、利率等因素确定。案例中是少了7200元。
其实,第二种方式也不是最优的方式,这里面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如果张三不同意优先清偿本金,这个方式就行不通了。
所以,事后的处理永远赶不上事前的预防。所谓事前的预防,具体到借款的事情中,就是提前在借条中写清楚。
而要做事前的预防,就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的基础之上。
如果你知道《民法典》561条的规定,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在借条上顺手写上“清偿顺序为本金优先。”
如果你不知道而张三知道,我猜测绝大多数时候,张三是不会告诉你这个秘密的,毕竟他可以多得一些钱。
“法外狂徒”绝非浪得虚名。
法律规定,说白了也属于知识和信息的范畴。这年头,赚钱的、吃亏的,根源都在于信息的不对称,俗称“信息差”。
这就像恒大集团一样,内部搞成什么样子,只有少数几个高管知道,所以他们赚得盆满钵满,而外围的员工和买房的老百姓就被坑得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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