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后,如果孩子不跟随你生活,你是可以探望孩子的。对方要是横加阻挠,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的时候,你一定要明确探望权的具体细节。比如,李梅在诉讼请求中写到:要求判令对其孩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三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三天,可以带回家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七天,可以带回家三天;寒假可以带回家15天;暑假可以带回家25天。
这样的诉求就非常明确。无论法院会不会支持,至少你应先要说清楚自己想要什么。如果你自己都说不清楚,让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探望子女是李梅的法定权利。李梅要求探望孩子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李梅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稳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现今孩子年纪尚小,一月三次探望不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和学习,李梅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故,综合具体案情与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判决李梅每月探望两次。
判是判了,但是,如果对方仍然阻挠怎么办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对方阻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中,法院绝不会强行把孩子抱走,因为,子女本人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绝不可对子女采取执行措施,要坚决杜绝对子女采取哄骗,甚至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
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如果孩子已有了分析和认识事情的能力,法院在探望权的实现中会尊重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同意,不应该勉强。
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来,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但绝对不是万能工具,尤其在子女抚养纠纷中。除了法律之外,我们还更应注重培养与孩子的感情。
我曾经办理过一个离婚案件,父亲的生活条件很差,但是10岁的孩子坚持要跟随父亲生活,无论法官如何劝说,孩子都没有改变想法。庭审结束后,我明显看到了母亲眼中的泪花和无比失落的神情。
我们一生之中,总会不断地遇到问题。我们会尝试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法律也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之一,我们为什么不去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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