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盛传着一个情报,情报的名字叫做“股权的九条生命线”。基于这九条生命线,又衍生出了许多说法,比如三七、二八是最好的股权结构,五五是最坏的股权结构。
不少创业者、企业家对这个情报趋之若鹜。
但是,这个情报中的九条线,有3条是假的,有5条你压根用不上,剩下那一条你用了,也不见得结果就对你有利。
这九条线分别是:
67%的绝对控制线
51%的相对控制线
34%的一票否决线
30%的要约收购线
20%的警示线
10%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解散公司请求线
5%的受监管线
3%的临时提案线
1%的代位诉讼线
我们先说三条假线。
第一条假线——67%的绝对控制线
盛传的说法是,当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67%时,可以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可以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和普通事项。
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可谓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你有没有看出来,这条假线和这一则法条之间的关联呢?
没错,就是“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取整数四舍五入后,正好是67%!但是,这是典型断章取义,误人子弟!
“三分之二”后面还有两个字呢!
以上!!!
这也就意味着,绝对控制线的数值可以是67%-100%之间的任何一个数字。
中胜公司有三个股东,大股东持股75%,但是仍然控制不了公司。为什么呢?原因在于,中胜公司的公司章程里写着“股东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必须经持有85%股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后来,这位中胜公司的大股东好不容易把自己的股权增加到85%了,但是发现仍然控制不了公司。因为公司章程也修改了,修改后的内容有这么一句话: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按人头享有表决权,即每一位股东享有三分之一的表决权。股东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所以,这位大股东即便持有99.9%的股权,都控制不了公司。因为是按人头表决,股权比例再高也没用。
你或许会惊讶,还有这种操作?!
没错,确实有!《公司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股权玩出花来,你要是相信67%的绝对控制线,不用等遇到股权高手,即便是一个系统学习过《公司法》的人都能把你玩坏。就像上面那位中胜公司的大股东。
第二条假线——51%的相对控制线
这条线对法律的曲解就更大了!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条线中的51%,对应的就是“过半数”。看似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更扯淡!
其一,“过半数”并不仅限于51%。超过50%的数字,都叫过半数。你持有51%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70%通过,你还能控制公司吗?
其二,“过半数”前面有个定语——出席会议的股东。你持有51%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的也是51%,但是,你无故缺席了。那你的51%就没什么用了,只要表决事项不涉及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话,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了。
其三,“过半数”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任何“过半数”的法律强制规定。
所以,你如果只是机械地死记这条线,别人随便在公司章程中改几个字,就能让你几万块钱的学费打水漂!
第三条假线——34%的一票否决线
这是和第一条假线相对应的。流行的说法是,因为67%可以绝对控制公司,所以,如果你想保留话语权,不当傀儡,手中的股权比例一定要大于(100%-67%),算式结果正好是34%。
既然67%都站不住脚,34%自然也就没什么说服力。
马云持股不到2%,控制整个蚂蚁金服,并且还是间接持股。
任正非持股1%,控制整个华为。
用极小的股权控制整个公司的比比皆是,就算不是这个公司的直接股东,都可以隔着好几层去控制这个公司,要保留话语权,用得着34%这么多的股权吗?高手如果花式控制公司,你手里有94%又能如何!
我们再说这五条没用的线。
第一条没用的线——30%的要约收购线
这条线说的是,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30%的时候,如果还要继续增持,必须要向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样会使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变得复杂,也会让你的收购成本大幅增加。
如果你不想发生这样的结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就不要超过30%。
如果你有收购上市公司的梦想,打算借壳上市,你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没有,可以忽略这条线。
第二条没用的线——20%的警示线
这条线和前面那条一样,说的也是上市公司的事情。
如果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了20%,但是还没有超过30%,你不用发起要约收购,但是你得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要披露一些信息。
没有上市梦想的,也可以同样忽略。即便有,到时候再学也不晚,你的法律顾问会告诉你的,并且会给你安排得妥妥的。
第三条没用的线——5%的受监管线
这条线依旧和上市公司有关。它说的是,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5%以上的,要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并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日内,不允许你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已经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了。如果你致力于这个事业,可以了解一下,反之,可以无视。
第四条没用的线——3%的临时提案线
这条线是从《公司法》第102条中总结出来的,但是和那三条假线不一样,这是真的,并且没有任何曲解。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交给董事会。
临时提案是个什么东西呢?
开股东会,是要提前告诉股东讨论事项的。没有提前告诉的,不能在会上讨论。但是,有的股东认为需要增加一些讨论的事项,那么就应当把自己的意见反馈给董事会。但是也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可以想提就提,所以,法律就给了一个比例限制——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
但是,这一条线只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这个限制。而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这条线,很大概率根本用不上。
另外,提案仅仅是提案,能不能在股东会上通过,还得看实际控制权在谁手里。
第五条没用的线——1%的代位诉讼线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法或者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只要发现了这一情况,不用等公司起诉,股东就可以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起诉他们。因起诉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获得利益归公司享有。
这就是代位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的持股比例有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是个股东就可以。
这项权利看起来很美好,但是实际上极少有股东愿意使用。因为极少有公司愿意事前向出面诉讼的股东预付费用。所以,嘴里怎么说都可以,涉及到钱还是得实际一些。
这条线,基本上也就用不到了。
还剩下一条可以用,但是不见得一定会有有利结果的线。
唯一一条可以用到的真的线
——10%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解散公司请求线
这条线包含股东的两项权利:
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会会议分两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一次,但是,一年的时间那么长,这么大一个公司,有这么事情要处理,一年只开一两次股东会怎么够,尤其在遇到一些紧急、突发情况的时候,更需要股东一起拿个主意,所以增加股东会的次数是很有必要的。可是,如果把定期的会议次数定得太多,一旦开不够,董事会就算失职。
所以,临时会议制度就应运而生。有急事临时开会就行了。既能解决问题,会议次数还不僵化,避免了董事会失职的风险。
但是,毕竟是股东会,临时会议也不能说开就开,得有个前置条件。于是,法律就规定了只有三种人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分之一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中的监事、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这都是公司里面重量级的角色,如果他们其中的人认为需要开会了,那就是事情确实严重了,公司必须得给足他们面子,召开股东会。
但是,提议开会,只是个提议,至于会上能不能形成决议,形成什么样的决议,还得看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谁手里。
2.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如果股东之间合作不畅,股东利益受损,有没有其他的办法解决的时候,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但是,是否能解散,要看法院的判决。
权利,不等于结果。
以上就是传说中的“九条股权生命线”,你现在还觉得它们对你有用吗?
股权设计从来不是简单地做数学题,股权也不是唯一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除了股权比例的数字计算以外,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还隐藏着无限可能。
与其花几万块的学费去学股权设计,还不如花几块钱的网费去网上下载一份《公司法》,先读上几遍来得划算。
最起码,你能判断出来情报的真假。在战争年代,一份不实的情报,是会带来灭顶之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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