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精神痛苦来源于妻子的不忠行为,而非第三人,对于丈夫向第三者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湖南浏阳的男子董某,在2008年与妻子汤某相识,2012年结婚,当年10月生育一子。
2018年开始,二人两地分居,董某在广州打工,汤某在湖南株洲一足浴店打工。
期间,汤某与足浴店的另一名男性务工人员朱某同居,对朱某隐瞒了已婚已育的情况,还跟着朱某回过老家。而这一切都瞒着董某。
2020年汤某怀孕,6月回到广州和丈夫董某生活,7个月后生下一子。董某对孩子心存怀疑,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非董某亲生。2021年3月,汤某带着孩子到株洲做亲子鉴定,证实是朱某的孩子。
2021年6月,董某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朱某重婚罪。董某认为朱某明知汤某是已婚妇女,仍然以夫妻名义与汤某同居,属于重婚行为。
而朱某则辩称,汤某并未告知其已婚已育,并且还跟自己回家见过家长,收过父母红包,自己一直以为汤某未婚,所以才与其交往的。
构不构成重婚,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重婚。按照刑法规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构成重婚。
要追究朱某重婚刑责,就要证明他明知道汤某已结婚,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
对此,董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朱某是明知而为之。而朱某的答辩则证实其并不知道汤某已婚:一是与汤某一直是以男女朋友相处,不知晓已婚情况;二是自己还带着汤某见父母,是奔着结婚与汤某相处的,自己也是受害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董某不能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举证证明。故驳回了董某的刑事自诉。之后董某又再次上诉,亦被驳回。
眼看追究朱某刑事责任的目的落空,董某心中怨气难消,不能追究刑责,那自己为他人儿子花费的钱得追回来。于是在2021年7月20日,董某再次以朱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支付汤某在孕期及孩子出生后的各项支出共计10万元,以及与自己妻子同居生子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
朱某辩称,自己并不是故意非法与汤某同居,自己也是被骗的。因此,不存在说故意给董某造成精神损害。至于孩子相关的费用问题,因为自己仅见过孩子一面,且这些都因汤某不道德的行为所致,理应由汤某承担。
这一次,董某的诉求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不是自己的孩子,当然就没有义务支付费用。
而朱某的辩解显然是无理的,因为事实已经证明孩子是他的。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其与生母汤某二人对孩子负有法定的义务。并不因为朱某不知晓,就能免除对孩子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基于此,对于董某替其为孩子支出的费用,朱某有义务返还。
但是对于孩子的支出,朱某与汤某都有承担的义务。所以,对于朱某而言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董某主张花费10万元费用,但未能拿出费用相关证据,故而只能根据正常水平来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董某垫付的孕期费用、生产费用、财产损失的一半,共计17527元。
另一半应由汤某承担,但董某未与汤某离婚,财产尚属共同所有,法院无法对此作出分割。
至于董某所提的精神损失赔偿,既然否定了朱某故意重婚,也就不存在故意造成对董某的人格权利的侵害。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董某作为婚姻受害的一方,固然让人同情。但是其显然搞错了伤害他真正对象。
这场闹剧中,真正重婚的是他的妻子汤某。因为她作为已婚妇女,明知自己婚姻存续,又与他人已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事实重婚。董某真想追究刑事责任,更应该追究汤某的重婚责任。
至于董某主张的损失费用的另一半,当然也应由汤某承担。但因财产共有,董某在未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又二人自己解决为好。
而真正应当给付董某精神损失费的也应当是汤某。汤某怀他人子,让董某负担,侵犯了其人格权。但是因为二人没有离婚,董某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并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你认为董某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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