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河南省高院,对发生在平顶山汝州市的李国盛挖掘机拍死警察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李国盛的上诉,维持死刑,并报最高法核准,待核准后将对其实施死刑。
一、酒后开挖掘机滋事
事发2021年11月18日中午,河南平顶山汝州市临汝镇菜园村,该村村民李国胜在饭店吃完饭后,醉酒状态找到本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要求赵某帮他结清吃饭的餐费,以此来抵扣村委会欠他的钱款。
二人在过程中发生口角争执,之后双方也就离开了。没想到当天下午5点,李国胜竟然开着一辆掘机来到了赵某家,并且再次跟赵某发生争吵。
随后,情绪激动的李国胜竟然真的操作挖掘机将赵某家的大门、院墙、卫生间、窗户挖毁。紧接着又将房屋上的空调、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门口的小型汽车捣毁、砸烂。更严重的是随后将市政燃气管道挖断了。
二、无视警察用挖掘机拍死副所长
李国盛如此疯狂的举动,很快便被报警了。河南汝州市公安局临汝镇派出所副所长叶光辉接到警情后,带领6名辅警赶到现场处置。
叶光辉到达现场时,李国胜正在继续用挖掘机破坏房屋。叶光辉上前制止,李国盛则开着挖掘机往西边县道方向行驶。
叶光辉简单部署了一下后,一边跟着挖掘机,一边提醒疏散附近村民。但李国胜并未听劝,很快驾驶着挖掘机来到了县道,威胁到过往车辆和行人。
叶光辉继续一路紧跟伺机制止,但到了菜园村高速桥南50米处,李国胜停止挖掘机前进,突然操作挖掘机铲斗横向猛扫,将叶光辉及辅警尚士琳撞倒在地,导致叶光辉多处受伤。
紧接着,李国胜竟然丧心病狂地用挖掘机铲斗多次对倒地的叶光辉进行拍击,并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和警车砸毁。
之后李国胜驾驶挖掘机回到自家,拿出2把砍刀再次返回赵某家,将院内一层厨房扒毁,随后逃走。直至当晚10点,李国胜才被警方抓获。
而叶光辉因为遭受挖掘机铲斗多次的拍击,致全身多处骨折、多脏器损伤,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外伤性休克,最终牺牲。
叶光辉
三、一审三罪并罚处死刑
因为案件性质之恶劣,公检法甚至采取了快查快处快审的方式,在事发后一个月的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国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国胜对判决结果不服,当庭就提出了上诉。直至昨日(2022年2月17日),河南省高院二审驳回李国胜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没有特殊情况,在最高法核准后,将对李国胜执行死刑。
四、关于李国胜“三罪”解读
通过判决,我们看到,法院对李国胜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确认为三个罪名,分别是寻衅滋事罪、袭警罪和故意杀人罪。
具体分解李国胜整个犯罪过程来看:
首先是开着挖掘机对赵某家房屋、空调、车辆进行任性的损毁。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毁坏财物,但是其主观目的在于借故生非,借损坏财物来逞强耍横,而不是单纯为了毁坏财物。
因此,这一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有“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等寻衅滋事行为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国胜寻衅滋事的情节可谓十分严重,应处五年左右的刑罚。
其次是面对警察执法,开挖掘机进行暴力抗法,甚至使用挖掘机撞击警察,则又单独成立“袭警罪”。
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将暴力抗拒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单列一个罪名。
《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国胜开挖掘机撞击警察的行为,应当视作是一个袭警的行为,对其应当处以三至七年刑罚。
再次是将警察叶光辉撞到后,使用挖掘机铲斗多次的拍击叶光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李国胜驾驶挖掘机一开始对叶光辉撞击,事实上也是一种袭警犯罪。但是后续连续拍击,正常人都知道挖掘机拍击人体,极可能致死,李国胜这一行为很明显就是致其死亡。
这个过程就从袭警变成了故意杀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暴力袭警,致使民警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酌情从重处罚。
因此,李国胜使用挖机铲斗拍击叶光辉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并且是极其恶劣的杀人。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三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国胜故意杀害人民警察,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处以死刑。
综上所述,李国胜构成寻衅滋事罪、袭警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最高刑罚死刑。
或许是酒精作用,让李国胜昏了头。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李国胜本身目无法纪、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深层原因所致,是其本性具有犯罪属性。对此,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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