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冒充警察抓嫖敲诈骗失足女
【3人冒充警察抓嫖敲诈骗失足女】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经事先预谋,并提前准备手铐、警官证、收款二维码以及嫖资等作案工具,结伙至广西灵川县某宾馆,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开房,被告人叶某假扮嫖客联系失足女李某某,在李某某准备实施卖淫活动时,叶某出示事先准备的警官证,并拿出手铐将李某某双手拷在背后,与之后进入房间的梁某某、唐某某冒充公安执法抓嫖,诱骗被害人李某某选择现场“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通过事先准备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得手后三人陆续离开现场并平分赃款。
9月20日,广西桂林象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年6月14日,侦查人员分别将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抓获归案,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缴获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2个、手铐1副等。三被告人已各自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会以个人名义向群众收取钱财。遇到类似“私了”“摆平”“威胁”等手段要求转账到个人账户或交付现金到个人手中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冒充警察抓嫖敲诈失足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利,还涉及对其人身自由和尊严的侵害。受害者由于从事非法活动,往往不敢报警,这使得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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