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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2013年挂牌成立的,其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担保模式是:
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新光大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
在这种模式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一共向1452名借款人提供了担保,共计2119笔债务,借款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2016年,新光大公司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全部被判刑。
但是,判刑归判刑,钱还是要还的。
眼看借款人还不了钱,作为保证人之一的新光大公司又倒闭了,出借人就纷纷把枪口对准了中小企业中心。
从2017年开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就不停地被出借人告上法院。
中小企业当然要进行辩解,主要是三点:
1.借贷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出借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退赔、退赃维权,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担保人是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融资中心,融资中心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没有担保的资格。所以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出借人对这一情况是明智的,所以,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3.保证期间过了。
该说的说了,不该说的也说了。
法院很干脆,也总结了三点:
1.借贷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关键在于出借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犯罪。综合本案来看,答案是否定的。所以,借贷合同有效,出借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2.融资中心虽然是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一个部门,但是,融资中心提供担保是经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授权的。你现在想往外择,没门。老实待着。
3.担保期间是两年。没有过期。不要睁着眼说瞎话。
所以,法院清一色地判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败诉,向出借人还款。
判决是赢了,可是时至今日,能拿到钱的人也是寥寥无几。绝大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没多久就“终本”了。
理由是这样的: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另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
2.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来说,结果是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继续负有履行判决的义务。
对于出借人来说,结果是“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如果发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但是,法院都发现不了财产线索,出借人又谈何容易!
一方永远“黑”下去,另一方永远拿不到钱,这可能就是最后的结局。
可是拿不到钱的一方,会不会再被上家追债呢?据我所知,有不少人是在拿着别人的钱放贷。
玩钱的必被钱伤。如果有可能,希望我们能远离借贷、担保,摒弃投机、一夜暴富的心理,不图大富大贵,只求现世安稳、岁月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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